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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4 16:03: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学校:

现将《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20185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8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教育改革发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依据《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进行制订,经区委区政府和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颁布与实施。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遵照执行。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镇、区、街道(政府)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镇、区、街道(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镇、区、街道(政府)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三、工作要求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镇、区、街道(政府)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区教育局将协同有关镇、区、街道(政府)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镇、区、街道(政府)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鼓励采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大学区辐射等措施,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规范入学行为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各地各校要坚持阳光分班,按照标准统一、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程序,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考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提高吸纳水平

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或数量。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严禁重复建学籍。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做好2018年积分入学公办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于514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2018年学校施教区范围。各学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予以公示。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号)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招生事项报吴中区教育局核准,招生简章报吴中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15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四、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年龄

201191日~2012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吴中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苏州市吴中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85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苏苑实验小学因承办市局考试项目,报名时间推迟至52627日)。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服务部门(直属学校到区教育局报名)申请报名,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镇、区、街道(政府)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居住证原件;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吴中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28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初中报名办法

1)地段生报名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吴中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20185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

71(周日)至75(周四)携带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及1寸照片三张等材料到已报名登记的初中学校进行确认。

2)非地段生报名

在吴中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我区或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升入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

根据其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详见《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五、地段生认定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本办法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在信息采集时需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4.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7.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热线电话:6564844167681801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吴中区商务中心B栋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628号窗口。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20185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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