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校务公开> 详细内容

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行动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实行自查自纠情况周报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07:4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吴教成职〔201816 

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行动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实行自查自纠情况周报制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苏府办〔201829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实行自查自纠情况周报制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室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

要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一要提升教学质量。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二要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要求: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苏府办〔2018293号)要求:

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校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密切家校联系,周密摸底排查教师有偿家教、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等有偿补课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岗位晋升、干部提拔。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实行自查自纠周报制度

请各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教育与管理,并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周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处置,严肃处理,并如实上报。

上报时间:每周二下班前;首次上报时间为116日(周二)下班前;上报科室:区教育局成职教科;上报方式:填好附表,填报人和校长签字,盖好学校公章,以照片或扫描件形式报送,联系人:叶胜强;联系电话:65286479,邮箱838949926@qq.com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2018115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2018115日印发

共印:100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